来源:中细软 编辑:深圳中细软 时间:2017-10-18
政策依据: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一、深圳高新培育库企业可获得的资助:同时享受入库研发资助、出库研发资助、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可享受奖励性补助。
实行一次申请,分别计算资助金额,一次拨付。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获得资助:研发资助
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注: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资助。
(二)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资助
按研究开发实际投入,予以一定比例、最高1000万元的事后支持。
(三)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性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补助5万元。
重新认定企业奖励性补助3万元。
注:已获得出库资助的企业不同时享受该项奖励。
总结:
1、入高新培育库,从入库当年度起至出库当年,每年都可享受研发资助10%的补贴,并且入库与出库及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同时叠加享受。即合理规划的情况下,最高可享受研发费用30%的资助。
2、通过国高认定后,可享受市级5万现金奖励+深圳各区级奖励。
3、通过国高认定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5%减按15%征收。
让我们为您算笔账:
例1:
深圳A企业2016年9月通过深圳市高新认定,2016年10月通过国家高新认定,2016年度研发费用为300万,申报了2017年度申请高新培育入库项目,试问预估其可获得的研发费用补贴为多少?
计算方式:2016年,A企业先获得了深高证书,即自动入国高培育库,同年出库,则可同时享受入、出库研发资助,又申报了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因此预计可获得3重研发补贴,即300*30%=90万
(即:企业有300万研发费用投入,同时认定了深圳市高新和国家高新可享受90万研发补贴+深圳市奖励5万+各区国家高新奖励10-30万)
例2:
深圳B企业2016年8月通过深圳市高新认定,2017年8月通过国家高新认定,2016年度研发费用为200万,2017年研发费用为300万,申报了2017年高新培训入库,请问企业预估可获多少补贴:
计算方式:2016年,A企业先获得了深高证书,即自动入国高培育库,则可同时享受入库研发资助,又申报了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因此预计可获得2重研发补贴,即300*20%=60万
(即:企业有300万研发费用投入,同时认定了深圳市高新和国家高新可享受60万研发补贴+深圳市奖励5万+各区国家高新奖励10-30万)
例3:
深圳C企业2016年10月通过深圳市高新认定,2016年7月通过国家高新认定,2016年度研发费用为300万,申报了2017年度申请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试问预估其可获得的研发费用补贴为多少?企业预估可获资助?
计算方式:2016年,A企业先获得了国高证书,则不可享受国高培训计划相应的研发资助,因其申报了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因此预计可获得研发补贴为300*10%=30万
(即:企业有300万研发费用投入,认定国家高新30万研发补贴+各区国家高新奖励10-30万)
二、哪些企业可以培育入库呢?
入库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未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入库);
(二)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且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四)企业近两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3.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五)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注:无企业数量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即可入库,
三、注意事项:
1、入库企业资格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到期仍未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失效,不享受出库资助。
4、每家企业只能办理一次入库,入库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为“出库企业”)和失去入库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再办理入库。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
四、2017年度深圳高新培育入库申报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7年10月15日至2017年11月2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