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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著名商标认定将全面清理

来源:中细软      编辑:深圳中细软      时间:2017-11-16

 

著名商标属于地方认定的行为,却享受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且各地保护水平、认定标准等存在较大差异,乱象丛生。今年3月14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一天,更有媒体曝光了陕西西安地铁3号线使用的西安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的问题电缆使用的“五胜及图”商标系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了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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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来自17所高校的108名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名提出的有关著名商标的审查建议之后,依照立法法和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规定启动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研究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其实质是将著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由政府有关部门结合企业和商品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比和认定,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和保护。这项制度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一些弊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全国性法律《商标法》只规定了“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并且,2014年5月,我国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也就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模式。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在相关个案中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制止涉案对方商标注册并禁止使用。

 

实际上,像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这两者都属于地方范围内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程序赋予商标的荣誉称号。它们的依据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地方规定中一般包括认定著名商标的程序(通常依申请认定,以工商部门为主导,程序设置较为原则粗泛)、认定著名商标的实质条件(主要包括商标使用期限、产品质量合格、经济指标领先、内部商标管理制度健全等)以及对著名商标的延续认定和撤销等方面。

 

应当认为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制度的改革,著名商标制度缺陷也日益凸显。商标法的立法本意是促进公平竞争,然而目前,地方立法大多规定的“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保护模式与现行法律“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是违背的。

 

同时,有数据显示,目前,由地方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大约有1万件以上,全国4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而且几乎都是以行政认定的方式。地方认定评选出的著名商标有明显泛滥的趋势,出现了缺乏公信力、与消费者的感受和正常情理不符等现象。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正如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所指“由政府组织评选认定,是用政府公信力、政府信誉为个别企业担保背书。”“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政府替代市场的评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将《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印送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和长春市、吉林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请相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日,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因此,接下来的阶段,著名商标的地方认定工作势必将会相继搁置了。著名商标是否会退出历史舞台,大家拭目以待吧!

 

当然,对于企业而言,还是应当做好企业自身商标品牌建设,做好商标全面保护,通过市场和消费者建立起企业真正的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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