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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再火 也需要法律护航

来源:中细软      编辑:深圳中细软      时间:2017-12-04


在一片“破纪录”的呼声中,今年的“双11”落下帷幕。天猫“双11”全天成交额1682亿元,“京东11·11全球好物节”下单金额突破1271亿元……在这份亮丽的成绩单背后,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日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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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世瞩目的同时,电子商务野蛮生长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自2013年启动立法以来,电子商务法草案就一直备受各界关注。法律的制定能否跟上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现状?电子商务法究竟应该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是促进电商发展?日前,记者就电子商务法立法的热点问题采访了电商法领域权威专家。

 

管不了所有电商业态?别担心,法律有前瞻性

 

2013年启动立法程序以来,电子商务立法至今已历时4年。在这期间,电子商务领域日新月异,新业态新技术层出不穷,比如共享经济的异军突起。根据国家信息中心数据,2016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达3.45万亿元,同比增长103%,参与分享人数达6亿,提供服务人数达6000万。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今年共享经济交易规模将达4.5万亿元,未来几年将保持年均40%左右的增长速度。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这么快,电子商务法如何规范这些新业态呢?”这是不少老百姓关心的一个问题。

 

“只有时髦的经济名词,并没有时髦的法律关系。”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共享经济、社交电商等都能被纳入草案规定的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中,比如按照电子商务法草案目前的分类标准,共享经济就属于自建网站经营者。

 

薛军认为,目前新业态的发展不足以对电子商务法立法框架造成冲击,“电子商务法制定过程中时刻注意保持定义的开放性,使它能够容纳电商领域新出现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法最根本的目的是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它不应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桎梏,而应该成为一个积极的、良性的推动力量,这个立法指导思想是贯穿于电子商务法草案所有内容中的。”

 

太注重原则性会不会失去可操作性呢?

 

“电子商务立法不会因为保持开放性就让它在当下失去现实意义,如何在具体规则和抽象原则之间寻求平衡,这是法律必须要予以精准把握的。”薛军说。

 

专家表示,电子商务立法的开放性和具体性是根据业态发展各有侧重的。总则和关于主体分类的部分保持了开放性,涉及电子商务平台权利义务责任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则有非常具体、规范的规定。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穷尽法律规则仍无法做出法律判断时才适用法律原则。”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专家张韬看来,电子商务法立法的挑战之一是技术发展太快。“看清的业态要在规范中发展,看不清的业态要在发展中规范。除此之外,还要在促进发展和规范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除了鼓励,还要包容,为创新和发展留有空间。”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认为,一部法的原则性始终都是相对的,这部法在努力做到原则性和具体性的结合、前瞻性和现实性的结合,既抓住电子商务当前交易中的根本性问题订立规则,又尽可能开放包容,解决新业态产生的问题。

 

“当然,作为一部法律,将来通过后在实施过程中还会颁布实施条例、具体解释、司法解释等,进一步细化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王文华说。

 

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会的,各方主体权益平衡保护

 

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独立章节分散在了不同条款中。这是不是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被弱化了呢?

 

专家们一致认为,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立法思想,贯穿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全过程。王文华说,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电商经营者保护和平台的义务责任部分,从另一个角度看其实是反映了对消费者的保护。“草案大概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内容是在约束电商经营者的行为,对电商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的强化,就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体现”。

 

草案在总则第一条明确,该法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怎样兼顾各方权益呢?

 

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例。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通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而为了保护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条款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平台发送相关通知时应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与此同时,草案也给予平台内经营者知情和声明的权利。

 

“电子商务法草案构建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这个规则的突出特点是过程控制——它不像一般知识产权侵权事后救济和追责,它将控制前置提到了过程当中,在行为过程中发现知识产权侵权时就开始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反映了对当事人权益的兼顾和对利益冲突的一种平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表示,在应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时,草案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了新的制度设计,增加了“平台治理”职责。“平台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时应该进行事实性的判断,这样既不会使商家移除有关商品,不断遭受损害,知识产权人也有充分的表达渠道。”

 

与此同时,她认为草案第38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及时公示收到的通知、声明和处理结果,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不论是权利人的通知还是电商经营者的声明,以及最后的结果都要有透明度,这个明显是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的一个体现。”薛虹指出。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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