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细软 编辑:深圳中细软 时间:2017-12-22
深圳市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2018年度租金减免申请
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已入驻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产业用房,与市投资控股公司签订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母公司为《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或《财富》中国500强企业;
2、境内外上市企业,或中国证监会受理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企业;
3、留学人员持有30%以上公司股份的企业;
4、单位相关负责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5、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6、获得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
7、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或资助;
8、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平台的认定或资助;
9、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以上;
10、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11、市政府支持的对我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与市投资控股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复印件);
(五)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按实际年限,复印件);
(六)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25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25日。
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
资助对象: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市外专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二)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三)必须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四)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五)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经营正常;
(六)所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须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
资助条件:
一等资助条件:
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
二等资助条件:
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
三等资助条件:
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以上条件为获资助的基本条件,最终是否获得资助,需项目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
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因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二)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资助金额:
一等资助100万元,二等资助50万元,三等资助30万元。
特别优秀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发放申请
发放对象:
(一)奖励补贴
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深圳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
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工作经费
2016年3月23日后深圳市当选的两院院士和引进经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发放条件
(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当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
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
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
4.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三)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
2.与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发放标准及方式
(一)奖励补贴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
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
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
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
发放方式: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
(二)工作经费。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
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
申请材料
(一)奖励补贴
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深圳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市住房建设部门出具的购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证明;
4、我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有效身份证明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奖励补贴应当在认定后1年内首次申请(2016年度认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首次申请),并在其后4个年度内连续分别申请完毕,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补贴。每人每任期年度仅限申请1次,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不予发放该年度奖励补贴。
(二)工作经费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所在单位申请工作经费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单位提供注册登记证书或法人证书(需按相关要求完成年检,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与全职在深圳工作的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工作经费应当在两院院士当选或杰出人才认定后1年内申请(2016年度当选或认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补贴经费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在次月将奖励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终止发放:
申请人在有效任期内终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奖励补贴终止发放。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终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工作经费支出及结余情况书面反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并按规定退回剩余工作经费。
本政策有效期:
从2019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