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详情页

风扇灯“专利战”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细软      编辑:深圳中细软      时间:2017-12-28


2006年,澳大利亚人乔▪维莱拉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为“组合的灯具和天花风扇灯”发明专利,2011年2月2日公告该三项发明专利生效。乔▪维莱拉和法纳威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成为该发明专利权人。2013年9月16日,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名称为“组合的灯具和天花板风扇”,专利号分别为ZL200680032396.1和ZL200880131045.5等的发明专利。

1228001.jpg

 

2015年,风扇灯在全球市场开始风靡,国内大大小小做风扇灯的工厂逾300家,年总产值约为68亿元人民币,涉嫌侵犯“组合的灯具和天花板风扇”发明专利的企业和个人大约有200多家。2015年伊始,比肯国际有限公司主要做外销,对侵权的内销企业比较温和,每年缴纳20万元的费用即可进行专利授权,2016年该费用提高到了40万元,2017年提高到了60万元。随着专利授权费用的逐年增加,专利维权的力度和赔偿金额也与日俱增。

 

至今,已有近百家风扇灯企业被追责,仅2017年就有30多家企业和个人进入诉讼阶段,半数以上已判决结案,单个侵权企业赔偿费用就高达15-20万元。对于少数几家获得专利授权的工厂也开始限定销售品牌数量不得超过五个。这对于淘宝、天猫卖家和供货企业来说是灭顶之灾,没有得到专利授权许可的店铺随时面临关店风险,风扇灯生产企业面对比肯公司挥舞的专利大棒,也根本没有招架之力,要么坐以待毙,要么赔款和解。就算有机会获得专利授权,高昂的专利费用对于规模小、利润薄的风扇灯企业也是雪上加霜。

 

2016年11月11日、18日、29日和2017年1月10日,广东省内五家风扇灯龙头企业和个人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组合的天花板风扇和灯具”发明专利无效请求。

 

2017年11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做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33880号):在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删除了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22中包含特征(ii)的基础上,宣告200880131045.5号发明的权利要求4、7、8、10、13-21以及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3、5、6、9、11、22-26以及权利要求12引用权要求1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虽然在该发明专利26项权利要求中,有12项宣布无效,破除了部分壁垒,但其布局的三项发明专利数十项权利要求做风扇灯的企业始终是难以逾越的壁垒。

 

在经历价格战、技术战、营销战之后,风扇灯发明专利将行业“专利战”推向了“巅峰”。行业频发大规模、高索赔的专利侵权诉讼,一方面反映出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行业正在由渠道竞争转向创新竞争,企业更加重视产品创新、产品品质和产品的差异化。

 

无论企业抡起“专利大棒”的出发点是什么,知识产权都是必须要受到尊重。任何企业的发展,都不可以侵害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作为代价。同时,我们也呼吁企业之间的专利维权行为尽可能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一味打压同行,欺行霸市,难免会陷入恶性竞争,到时不仅两败俱伤,甚至还可能殃及池鱼。


来源:人民网


上一篇:在线教育平台:版权风险不容小觑

下一篇:高水平撰写 打造高质量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