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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三星重大知识产权侵权案

来源:中细软      编辑:深圳中细软      时间:2018-01-12


2018年1月11日上午,华为诉三星知识产权侵权案一审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第二庭公开宣判。据悉,这是深圳知识产权法庭自去年12月26日正式揭牌成立后宣判的第一例重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第二庭宣判:被告三星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形式,侵害华为201110269715.3号、201010137731.2号专利权的行为,驳回华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号分别为:(2016)粤03民初816、840号]

 

这次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源于2016年5月25日,华为公司宣布在美国和中国提起对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包括加州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华为起诉要求三星公司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华为进行赔偿,需进行赔偿的知识产权包括涉及通信技术的高价值专利和三星手机使用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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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称:

涉案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三星未经华为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同时,华为与三星的谈判代表人、也是三星的控股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三星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性)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三星辩称:

三星公司并没有实施华为指控的专利侵权行为,华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没有尽到FRAND义务,三星在许可谈判中无明显过错,应驳回华为的诉讼请求。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认定:

原告华为享有201110269715.3、201010137731.2号两项发明专利权,这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

 

2011年7月至今,原告华为与三星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已六年多,原告华为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符合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而三星在谈判过程中,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

 

被告方在我国生产、销售相应4G智能终端产品,一定会使用原告华为的这两项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因此,在原告华为取得两项发明专利权以后,被告方未经许可在我国实施原告的两项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华为寻求谈判和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问题,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三星一直恶意拖延谈判,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鉴于此,原告华为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其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争议焦点:

一是FRAND问题。关于FRAND问题,涉及双方在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对于许可协议无法达成,原告与三星谁存在过错的问题。

二是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关于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涉及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专利是否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以及被告方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等问题。

 

以上案件反映出,华为在与三星公司进行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获得了阶段性胜利。同时华为作为中国手机企业,走出国门,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到国际竞争与谈判之中的要求。

 

实际上,双方在较长时间的诉讼中,双方都有多项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决定。此次华为依靠201010137731.2号和201110269715.3号发明专利权,明显占有了一定优势和话语权。正如上述案件中提到的,201010137731.2号和201110269715.3号发明专利权是无法“绕不开的”4G标准必要专利。

 

同时,从法院此次的审判结果来看,要求三星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形式侵权。那么,对于三星而言,是否会上诉,有待案件后续发展。但是,从审判结果来看,三星若想要销售,二者重新回到谈判桌进行谈判的可能性也是很有可能的。毕竟二者作为手机企业,既有竞争又有合作,双方都有对方要使用到的专利技术,最终实现商业上的合作发展还是必要的。

 

当然,作为国产手机,华为成为能够与三星和苹果公司有一定竞争力,也是值得骄傲的。但是,华为主动出击与手机巨头三星公司进行诉讼,也可以反映出华为自身也是拥有核心专利技术能够参与到全球利益的分配当中,以及华为想要在全球市场切分蛋糕的野心。

 

之后还会有针对上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美国加州北区法院的审判,这个事情并没有结束。

 

不过在知识产权和全球化的时代,对于企业而言,不管是进行知识产权诉讼还是进行商业谈判,拥有自身的核心知识产权才是最根本和重要的。当然,一旦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以及品牌优势,一定需要在国内市场乃至国际市场上进行一个全面的布局,保护自身打击竞争对手,使企业才能拥有话语权,不断发展壮大,占领更大的市场,实现企业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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