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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椰子鞋”遇上“椰子”注册商标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中细软      编辑:中细软      时间:2020-05-27

椰子真的是款神奇的鞋,刚出来的时候怎么看都不知道好看在哪,问题还贵!


没想到看着看着,就真香了。


自从ADIDAS和侃爷推出yeezy系列运动鞋之后,椰子鞋就火了,每次新款,哪怕就换个颜色都能被疯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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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椰子鞋”惹上官司了,当然此椰子鞋非彼椰子鞋。


在国内,“椰子”鞋是从阿迪yeezy音译过来的,提到椰子鞋大多数人想到的都是ADIDAS和侃爷发布的运动鞋或者类似的鞋子。


然而近日,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大掌柜公司)诉莆田市佰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佰良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案。


事情是酱紫的。


早在1991年3月30日的时候,“椰子”就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中。


经过几次的转让,就到了卓某伟的手上,卓某伟将商标许可给沈某春使用,沈某春又将商标许可给大掌柜公司。



而本次的被告佰良公司是从事鞋袜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在2011年04月18日申请注册第25类“Dliziz 丁丽姿”商标,并在2012年05月07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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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良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开设了一家名叫“丁丽姿运动户外旗舰店”的网店,并且上线了“Dliziz 正品椰子款休闲跑步鞋”等多款产品。


大掌柜公司知道后,认为佰良公司没有经过授权就在同类产品使用“椰子鞋”等字样的行为,是侵犯了其合法注册的“椰子”商标。


会使相关公众混淆,容易误导消费者,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虽然说大掌柜公司的“椰子”商标在1991年就注册成功了。


但他的知名度还不至于会使公众将其他公司生产的鞋款与其造成误解。


莆田中院经审理认为,公众通过各种网络搜索“椰子鞋”,搜索结果基本上是Adidas和侃爷联名发布的yeezy运动鞋以及类似样式的流行鞋子,大掌柜公司也认可市场上把yeezy音译为椰子,认可椰子是一款鞋型,可见椰子代表的是一种新潮、文化现象,椰子鞋是对一类鞋款式的描述;佰良公司在其销售的鞋子标题上使用文字“椰子”,只是对所售鞋子款式的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其标题中的“Dliziz 丁丽姿”才是商标性使用,用于识别所售鞋子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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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佰良公司没有在商品标题中突出使用文字“椰子”,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文字“椰子”与大掌柜公司享有普通许可使用权的商标“椰子”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佰良公司未侵犯大掌柜公司就“椰子”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椰子鞋代表的是一种新潮、文化现象,是对某一类鞋款式的描述,这意味着其他品牌厂商在宣传该款式的鞋子产品时,使用“椰子鞋”字样的行为不一定侵犯“椰子”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就可以在相关产品上任意使用“椰子鞋”字样,使用者应本着善意、合理和描述性的出发点进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将该名称与相关注册商标划清界限。


大掌柜公司自然是不服法院分判决的,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大掌柜公司上诉称,首先,虽然“椰子”具有一种文化背景,但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椰子鞋是对一类鞋的款式的描述”的事实。


其次,一审法院认为,在互联网上搜索椰子鞋,并未导向原告生产、销售的商品,系人为削减原告作为第25类“椰子”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权利范围,违背商标法基本规定,是否拥有商标专用权不是以搜索结果为依据,而是以商标局对商标的核准注册为依据等。


佰良公司辩称,首先,椰子款鞋或椰子鞋是一种通用的鞋款名称,为类似Adidas旗下yeezy品牌的一个鞋款的通称。


其次,佰良公司在商品详情的商品属性里面明确填写了公司的品牌,并在最重要与必要的地方明确标识了品牌属性,产品广告标题使用“椰子”仅起到宣传用途。


福建高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大掌柜公司的上诉,即明确了椰子代表的是一种新潮、文化现象,椰子鞋是对一类鞋的款式的描述。


这起官司着实让人费解,两边都不属于公众熟知的鞋子品牌,而且这中间还有一个真正的大佬,yeezy本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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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大掌柜公司要告也是去把阿迪告了,能不能胜诉不知道,至少还能赚些许关注度。


虽说本次案件中,大掌柜公司败诉了,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椰子鞋”是对某一鞋款的描述,而非商标性的使用。


但这不意味着他人就可以随便使用,他人需本着善意、合理和描述性的出发点使用,尽量与注册商标划清界限,否则还会有侵权风险。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同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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