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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电子商务法二次审议稿

来源:中细软      编辑:深圳中细软      时间: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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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11月31日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让我们走进法律草案,看看此次对于如今越来越普及的网购,做了哪些规定?会对我们产生哪些影响?

 

消费者网购遇假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连带

 

相信每一位网购消费者在网络平台选购品牌商品时,最多的担忧应该是:这个靠不靠谱,是不是正品啊,官网的一定可信吗?假如买到假货,应该找谁去?

 

那么,这次的电子商务法也是切实考虑到这样的社会现实背景而制定的,同时也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通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因通知错误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前条规定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保证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将该经营者的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第39条我们可以看到:在消费者遇到网购假货,严格了电商服务平台的责任。一稿中还是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明知平台经营者侵权,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二审稿改为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样规定,实则是严格了电商平台审慎监管的义务。如果电商平台没有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将会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从35-39条也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对于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加强保护。

 

消费者遇好评如潮,实则商品不过如此

 

你一定听到过刷单,甚至有些年轻人曾参与其中。你相中一件商品,想要通过评价看看宝贝怎么样,满屏的好评,使你果断购买。结果,那些都是刷出来的。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从上述第18条内容可知:那些电子平台经营者利用刷单,虚假交易等行为将会得到禁止,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进一步得到维护,净化网络服务环境。

 

电商网站发竞价排名,消费者网购傻傻分不清

 

想必大家还记得魏则西事件吧,都是竞价排名惹的祸。实际上,我们每天网购,面对大量的商品及店铺信息,有时候真的是不知如何辨别。也许我们购物车里的东西正是商家通过排名的方式让我们优先放进去的,本来想要的货比三家变成了被选择。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从上述第34条可知:电商服务平台在向消费者展示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以多种方式展示。竞价排名,需明示。这样能够较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可以更加清晰、自由的进行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维权无门很郁闷

 

网购时权益被侵犯了,感觉很无语。除了给个差评,好像并没有解决问题。就此算了还是举起维权大旗?好像挺麻烦的。

 

第五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十四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上述材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从上述52-56条可知,消费者可以选择与经营者协商、消协/其他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其实,现在给予店家差评确实也能够督促经营者解决问题哦,找到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投诉也是可以的。这里,也加强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参与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之中,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当然,此次法条里反映的更倾向于对消费者保护的是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的规定,对于消费者举证难而言是很有效的一种方式,消费者获取证据也有了更多法律支持。

 

 

经常听到一些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辛酸历程,他们也有面临的一些不公平对待问题。本次草案,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利益也进行了保护,主要体现在第29-31条。

 

本次也分别加大了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惩处力度。目前这是二审稿,后续会如何还不清楚,但是法律一定会是越来越严谨,更加完善,如果《电子商务法》审议获得通过的话,那么以后,大家网购也确实得到了更多的保障,为我们共同建立起一个更加安全的网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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