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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络电影著作权侵权案宣判!你认为网络电影属于电影作品吗?

来源:中细软      编辑:深圳中细软      时间:2018-05-22

某时,正浏览知产新闻的细软妹眼底精光一闪,拍拍身边的小伙伴,问道:“嗨,自诩智慧高人的这位盆友,你来分析一下咱平时看的网络电影是电影作品吗?”小伙伴轻蔑一笑,科科,别想坑我,网络电影当然不属于电影作品啦。虽然都叫“电影”,但是一个通过网络途径播放,一个是要登陆院线的,怎么能一样?细软妹听此,心满意足地打开了文档,唉,看来还是需要我出马来科普一波呀!

同样不知道答案的你,还不快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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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影到底属不属于电影作品的范畴,无论是在影视界还是法学界,都是长期以来争议较多的话题。

2017年5月,网络悬疑作家求无欲认为自己的作品《诡案组》的网络电影改编权、摄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将中文在线、海润影业公司、爱奇艺一举告上法庭,成为首例网络电影涉嫌著作权侵权案。细软妹发现,备受关注的此案终于在近日迎来了二审判决!

作者:生气,网络电影明明不是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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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诡案组》原著小说作者求无欲认为,中文在线公司未经其许可,授权海润影业公司将小说改编并摄制成网络电影《诡案组之魔影杀手》;后爱奇艺在网上播放了该电影。自己作品的网络电影改编权、摄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

但是被告中文在线公司表示:你是失忆了吗?咱们2010年明明签署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和《权利转让书》,本公司已获得小说完整的电影改编权、摄制权和发行权诶!而且该转让合同的期限是永久有效的!

看晕了吗?OK,别在意,让细软妹来理一理双方争论的点到底在哪儿。

实际上,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求无欲认为,网络电影算不得电影,因此网络电影《诡案组》并未获得自己授权;而被告则认为,按照上述 “转让合同”及“许可合同”的相关条款,自己已经取得小说所有形式电影的改编权、摄制权。

很明显,双方对于“电影”以及“网络电影”的定性完全不一样。

法院:驳回,网络电影属于电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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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双方争论不休,问题最终还是需要法院来解决。

2017年12月26日,法院一审驳回了求无欲的诉讼请求。随后求无欲再次上诉,二审结果于近日公布,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考虑到《诡案组》小说是通过网络发表的,在求无欲签约时,就应当知道网络电影这一新类型电影的存在。如果求无欲想保留网络电影的相关著作权,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因此,法院的观点是:此案中的电影或电影作品包括网络电影,更符合交易习惯。

细软妹也非常认同法院的判决,因为这是一种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能简单地依靠“文字游戏”就想否认!至于那些关于“网络电影不属于电影作品”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定作品类型并不能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就像数字化的文字作品仍然是文字作品一样,网络电影只要符合电影作品的判定标准,同样属于电影作品!

细软妹同时想提醒著作权人,为了避免类似纷争再次出现,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明确列出各项授权内容。甚至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形,对前瞻性的话题在合同中进行说明。毕竟,这次是网络电影之争,谁知道下次VR电影火起来了,会不会出现其他的什么新概念电影纠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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