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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回忆“哆啦A梦”屡遭侵权:这次因为它,机器猫商标被裁定无效了!

来源:中细软      编辑:深圳中细软      时间:2018-05-24

“如果我有机器猫,我要叫他小叮当,竹蜻蜓和时光隧道,能去任何的地方~”一听到这首歌的旋律,细软妹就想起童年时天真的自己,内心笃信哆啦A梦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总有一天会头顶竹蜻蜓、脚跨任意门,来解救被围困在作业中水深火热的我!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哆啦A梦非但没能现身解救无数天真烂漫的少男少女,反而因为自身形象太过火热,树大招风,陷入了无数侵权纠纷中。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哆啦A梦的行政纠纷案。

哆啦A梦竹蜻蜓.jpg

机器猫公司争辩:我这不是“哆啦A梦”啊!

哆啦A梦被誉为“集体的童年回忆”可不是盖的,这个形象确实深深地印刻在了每个人的脑海里。这不,福建的机器猫公司就因为其注册的图形商标和“哆啦A梦”的形象酷似,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商标无效。

但是,机器猫公司就很不服啊,立马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就在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行政纠纷案。

细软妹查询到,机器猫公司于2012年向商标局提出第10744707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12月,该商标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机器猫公司的说法是,诉争商标图形并非“哆啦A梦”,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机器猫商标.JPG

(机器猫公司注册的商标)


艾影商标.JPG

(艾影公司注册的商标)

等等,如果细软妹没眼花的话,这确实是咱们从小看到大的哆啦A梦啊!哪儿不像啊???获得《哆啦A梦》漫画及动画作品著作权的艾影公司也发出了同样的疑问,认为机器猫公司的图形商标涉嫌侵权。


法院审理:漫画看了,的确构成实质性相似

为了辨别诉争商标和“哆啦A梦”是否相似,法官还特意翻看了多本“哆啦A梦”漫画。看到这个场景,细软妹真是想给严谨细心的法官们点个大大的赞!

法庭审判看漫画.jpg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哆啦A梦形象典型,机器猫公司确实侵权,原因有以下两点:

其一,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哆啦A梦原作者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即已获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而艾影公司也获得了《哆啦A梦》漫画及动画作品等著作权及维权权利并注册了三款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其二,“哆啦A梦”不同于漫画中常见的猫的形象,其五官紧凑,手部呈圆形,颈部系有铃铛,腹部有口袋,机器猫公司注册的商标与“哆啦A梦”在整体结构、设计细节、元素构成和布局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

讲真,哆啦A梦这么经典的动漫形象,怎么还会有企业去注册近似商标呢?究竟是无心之失还是为了蹭名气而选择闭目塞听,这里细软妹不由得要打上一个大大的疑问号。


那么问题来了:你的商标需要登记版权吗?

此次机器猫与哆啦A梦的法律纠纷事件,是一个依靠版权成功异议掉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如果艾影公司不是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在先权利人,判决结果可能会出现大逆转,由此可见版权登记有多么重要。

之前很多企业都会有疑问,品牌标志、商标图形到底有没有必要登记版权呢?经过此次事件,相信大家对于这个问题心中都有了一杆秤,细软妹在这里也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将商标版权化的几点好处:

好处一:版权有在先权利。《商标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享受在先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

好处二:非商标性使用也可以维权。比如有人将你的公司LOGO用在除商标以外的地方,在商标法管不了的情况下,就可以利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权。

好处三:在注册商标的同时,申请版权保护,版权下证书快,如果在商标流程中驳回了,可以用作证据材料使用,让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好处四:“商标版权化”会保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模式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利用。

俗话说,多一重保护多一种安全。如果你的商标还未登记版权,请快快行动起来吧!莫等一纸通知到手,才发现多年心血被付之一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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