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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稿”的后果!面包新语被判设计侵权,要赔119万元!

来源:中细软      编辑:深圳中细软      时间:2018-08-02

导语:面包新语因人事调动导致原有设计项目搁浅,后来却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乙方公司设计稿……历时两年,旧案重审,这家知名面包企业将面临119万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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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公司遭“骗稿”?

面包新语是来自新加坡的精品蛋糕连锁品牌,自从2003年进军中国市场后,便饱受国内消费者的欢迎,高峰期的门店数量达到了500多家,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品尝过他们家的面包和蛋糕。

就是这样一家兼具实力与美誉的国际连锁店,近期却被判设计侵权了,还要赔偿包装公司119万余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早在2016年3月,有一家名为锦恒的上海包装公司接到了“面包新语”品牌持有者——上海新语面包公司的来电,其希望锦恒公司能为自己设计多款月饼外包装礼盒和配套手提袋,并通过邮件提供了相关设计素材。

随后,双方经多次邮件与微信往来,就“品月”“名月”“新月”等5款礼盒设计稿达成一致,锦恒公司按要求完成打样、交付并提出报价,但因新语面包公司人员变动,此事便不了了之。

甲方爸爸不好伺候啊,不管真是因为人事变动还是嫌报价太高,对于锦恒公司来说最严重也不过是黄了一笔生意,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人大跌眼镜! 

不久之后,锦恒公司居然发现,“面包新语”品牌销售的5款月饼套装都使用了自己最后提交的设计,还委托其集团旗下的新语餐饮公司进行生产销售。

这不是明晃晃的骗稿行为吗???锦恒公司遂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两公司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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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月饼礼盒设计作品(部分)



法院判决来“撑腰”!

圆顶礼帽上方飞出一条星星“尾巴”,这个简洁活泼的礼盒图案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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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恒公司认为这就是自己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而新语面包公司觉得,素材都是我们这边提供的,我们也有份儿!

那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一审

普陀法院在一审中认为,礼盒中“帽子+星星”的图案是含有广告性质并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涉案作品的表达由锦恒公司独立完成,新语面包公司从未明示过作品由双方共同创作或改编作品,故一审法院认定锦恒公司对涉案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2017年9月28日,普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连续3日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还需赔偿原告锦恒公司119.7万元! 

此判决一出,双方均表示不服,原告觉得赔付金额太少,被告觉得自己没有侵权,于是分别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

新语面包公司和新语餐饮公司在上诉中称,涉案作品为改编作品,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不得对抗原作品著作权人。但是这一理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并未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新语面包公司提供给锦恒公司的原作品中包含了帽子、星星、兔子等独立的图形素材,锦恒公司在创作中对这些素材进行了择取、组合,并赋予了新的布局和色彩搭配,并非对原作品的简单删除与复制,所形成的涉案作品系具有独创性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最关键的是,涉案作品中的“帽子+星星+兔子”已于2016年6月14日由锦恒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完成了作品著作权登记!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两被告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妥,应予维持,这场由月饼包装引发的版权大战终于尘埃落定。



细软解读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面包新语设计侵权一案中,相关作品里的“帽子+星星+兔子”已由锦恒公司完成了作品著作权登记,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锦恒公司对涉案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存在约定。所以,毫无疑问,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由受托人锦恒公司享有。

面包新语到底是不是蓄意“骗稿”这一问题暂且按下不提,在实践中,其实有很多企业曾因未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未作明确约定,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企业在委托他人创作时,必须要在委托创作合同中设定相应条款,明确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同时要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随意使用受托人的设计稿。对于美术创作者来说,将作品进行版权登记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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